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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組】新北市環保局鑒於各校園周邊屢遭陳情噪音車擾寧,請學校協助加強宣導騎乘機車勿不當操駕或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之排氣管,以免影響環境安寧

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新北市政府110年10月25日

    新北府環空字第11019696401號公告及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44條規定辦理。

二、依據前揭公告,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

    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

    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

    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

    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三、為維護市民居住環境安寧,本局將不定期聯合本府警察局辦理

    夜間噪音車取締作業或以科技執法設備取締噪音車,同學騎乘

    機車務必正常操駕及勿使用非認證排氣管,以免受罰;另機車

    出廠滿5年,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內至機車

    排氣定檢站進行排氣檢驗,逾期未完成定檢除依法裁罰新臺幣

    500元外,逾期6個月仍未完成定檢再處新臺幣3,000元,最重得

    移送監理機關註銷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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