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組】教育部函轉環境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說明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 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1、附表2修正總說明
及修正對照表, 將於發布後3日登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https://oaout.moenv.gov.tw/law/)
,請自行下載參閱。
二、旨揭裁罰準則自89年12月27日訂定後,歷經四次修正,為促使公私場所妥善管理固定污染源,避免產生
臭氧污染情形, 同時因應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子法修正,並使部分條保存年限:款之裁罰因子更具有彈性
,俾利主管機關按個案實際違規 情形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予以審酌及裁量,以反映不同等級之受責難
程度,爰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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