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組】新北市板橋雙子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114年1月1日生效)
一、管制範圍:新北市板橋雙子星空氣品質維護區劃設範圍以民生路二段(與文化路一段及中山路二段交叉
口)、文化路一段至南門街(與民生路二段及館前西路交叉口)、館前西路(與南門街及中山路一段交叉口)與
中山路一段至中山路二段(與民生路二段及館前西路交叉口)及前述道路所圍區域。
二、管制措施:
(一)下列車輛及機具,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公告劃設之空氣品質維護區:
1、未取得稽查日前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之柴油大客(貨)車。
2、未取得稽查日前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之柴油小貨車,依車輛出廠日期分下列三階段管制:
(1)第一階段: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管制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柴油小貨車。
(2)第二階段: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管制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前出廠之柴油小貨車。
(3)第三階段:自一百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管制全期別柴油小貨車。
3、未取得有效期限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之柴油引擎施工機具。
(二)加強取締出廠滿五年以上,逾期未完成當年度排氣定期檢驗之燃油機車。
(三)管制目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二款管制措施之限制:
1、已取得未逾有效期限自主管理標章或出廠三年內(含)之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
2、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3、其他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
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四、於本市空氣品質惡化警告達中級預警(空氣品質指標大於150)時,違反本公告者,得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