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是什麼?
『職業災害』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該所稱職業上原因,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通勤職災」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故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除私人行為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之一者外,視為職業傷害(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勞工不幸發生職災,除緊急就醫治療外,應儘快地告知雇主,以利雇主提供相關協助及進行 「事業單位職災通報」 ,或勞工本身有相關服務需求,可藉由 「職業傷病通報系統」 ,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職業災害勞工專業服務人員儘早介入,提供職能復健、復工評估、勞政社政福利資源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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